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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年12月12日)
第 23 條
醫療社團法人之合併,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合併契約書。
二、合併計畫書。
三、合併前各醫療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
四、合併前各醫療社團法人之財產目錄及財務報表。
五、合併前各醫療社團法人社員總會通過合併之會議紀錄。
六、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
七、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報表、社員名冊與其出資額及持分比例。
八、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社團法人二年內之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所需營運資金。

前項第七款之財務報表及社員出資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