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年12月12日)
第 3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醫院之擴充,指醫院總樓地板面積之擴增或病床之增設。

前項所定病床,指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