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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年12月12日)
第 32 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宗旨或目的。
二、醫療社團法人之名稱及地址。
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立之醫療機構或附設其他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四、資本額。
五、訂有社員持分權益者,其持分、表決權及轉讓之處理事項。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社員之比例或標準。
七、關於社員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與決議證明方法及社員資格之取得、喪失。
八、關於董事、監察人之名額、任期等事項;董事、監察人有報酬者,其報酬。
九、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訂立章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