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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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年12月12日)
第 40 條
醫療社團法人解散,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或許可:
一、解散之事由及其相關文件。
二、社員總會通過解散之會議紀錄。
三、財產清冊及資產負債表
四、剩餘財產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