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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年12月12日)
第 42 條
醫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療品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品質管理計畫之規劃、執行及評估。
二、醫療品質教育訓練。
三、院內感染管制制度。
四、設有醫事檢驗及血庫作業部門者,其作業品質管制制度。
五、病人安全制度。
六、人員設施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實施自主查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