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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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年12月12日)
第 60-1 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指醫療法人設立醫療機構投入之資金,除維持營運所必要之財產外,應足以購置危險性醫療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