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年12月12日)
第 60 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利用廣播、電視所為之醫療廣告,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依廣播電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