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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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年12月12日)
第 8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登記事項如下: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
二、負責醫師之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
三、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之床數、日期及文號。
四、開放使用床數,包括各類病床數及各病房之病床數。
五、診療科別及該登記科別之醫師姓名。
六、醫療機構之總樓地板面積。
七、設施、設備之項目。
八、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記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