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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14-1 條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輸入或輸出。

前項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