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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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 112年02月17日)
第 2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