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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 93年12月20日)
第 1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醫院評鑑時,應將醫院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所為檢查結果,列為評鑑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