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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 113年01月22日)
第 5 條
醫師摘取器官,不得及於其他非必要之部位。但移植眼角膜、視網膜時,得摘取眼球。

醫師摘取器官後,應回復外觀或就摘取部位予以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