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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四 章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7年10月05日)
第 10 條
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為之,並得實施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但具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