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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四 章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7年10月05日)
第 1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一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 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三 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標準。
四 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
五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及每次展延之期限。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及每次展延之期限,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第一項專科醫師甄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小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