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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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四 章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7年10月05日)
第 12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應斟酌各科特性訂定,並包括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最低標準:
一、參加衛生主管機關、醫學院、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
二、參加國內外相關專科學術研討會。
三、擔任臨床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
四、於醫學雜誌發表醫學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