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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四 章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7年10月05日)
第 1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其初審工作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甄審原則,並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初審工作每次辦理時間、地點及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應於辦理初審之日起一個月前,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