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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四 章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7年10月05日)
第 15 條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損壞,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

前項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