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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四 章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7年10月05日)
第 17 條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有違反法令或不遵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監督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