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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三 章 專科醫師訓練 ( 107年10月05日)
第 6 條
前條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機構)之認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基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機構名單、資格有效期間、訓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