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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四 章 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 107年10月05日)
第 8 條
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

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