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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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二 章 專科醫師分科 ( 107年10月05日)
第 3 條
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
二、內科。
三、外科。
四、兒科。
五、婦產科。
六、骨科。
七、神經外科。
八、泌尿科。
九、耳鼻喉科。
十、眼科。
十一、皮膚科。
十二、神經科。
十三、精神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麻醉科。
十六、放射診斷科。
十七、放射腫瘤科。
十八、解剖病理科。
十九、臨床病理科。
二十、核子醫學科。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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