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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 109年09月10日)
第 2 條
外國人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者(以下稱持證人員),經向就業服務主管機關取得聘僱許可,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在本國境內執行醫療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