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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 109年09月10日)
第 3 條
前條之申請,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就業服務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擬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