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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14日)
第 11 條
財政主管機關得依精神照護機構之性質,依法給予其適當之稅捐減免。

前項機關得按病人病情嚴重程度及家庭經濟情況,依法給予病人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適當之減免。<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