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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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 111年12月14日)
第 30 條
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家屬或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應享有之權利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病人非屬嚴重病人者,應經其同意,始得告知其家屬。<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