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精神衛生法   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 111年12月14日)
第 30 條
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家屬或保護人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應享有之權利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病人非屬嚴重病人者,應經其同意,始得告知其家屬。<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