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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 111年12月14日)
第 37 條
病人之人格權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關於其就醫、就學、應考、僱用及社區生活權益,不得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有不公平之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