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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 111年12月14日)
第 39 條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精神照護機構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告知病人;於嚴重病人,並應告知其保護人或家屬。<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