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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 111年12月14日)
第 40 條
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

精神照護機構因照護、訓練需要,安排病人提供服務者,機構應給予病人適當獎勵金。<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