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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 111年12月14日)
第 41 條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其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前二項費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