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精神衛生法
第 三 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 111年12月14日)
第 43 條
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取得同意後,得施行下列治療方式:
一、電痙攣治療。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治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