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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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 111年12月14日)
第 49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衛生、警察、消防及其他相關機關,於轄區內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處理前條所定事項。
前項處置機制、人員、流程、委託及其他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