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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四 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 111年12月14日)
第 52 條
精神照護機構於病人擅自離開該機構時,應即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病人行蹤不明時,應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積極協尋。

警察機關發現前項擅自離開機構之病人時,應通知原機構帶回,必要時協助送回。<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