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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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 111年12月14日)
第 55 條
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前條第三項期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向審查會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
前項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一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