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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 111年12月14日)
第 58 條
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或團體得視需要,偕同精神衛生相關機構或團體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業務。

前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機構或團體之資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