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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 111年12月14日)
第 62 條
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未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應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受理通報及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