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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 111年12月14日)
第 67 條
本法所定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相關事件、停止緊急安置及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之第一審,以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參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事件應於審理終結後,即時評議並宣示之;評議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審員及法官應全程參與。
二、評議時應依序由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之參審員、法官陳述意見。
三、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