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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 111年12月14日)
第 69 條
參審員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與法官同。

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參審員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