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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14日)
第 7 條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及監督職場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病人就業與勞動權益保障及職場友善支持環境之建立。

各級勞動主管機關應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與精神疾病防治,提供病情穩定之病人職業重建、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合理調整措施,協助其穩定就業,並獎勵或補助雇主提供就業機會。<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