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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 111年12月14日)
第 70 條
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

嚴重病人無前項代理人或法院於審理程序中認有必要者,得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得由國庫支付。<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