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精神衛生法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 111年12月14日)
第 73 條
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於嚴重病人得繼續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但對法院所為下列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期間,不在此限:
一、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二、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
三、駁回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