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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 111年12月14日)
第 74 條
參審員參與審理之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前項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