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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 111年12月14日)
第 75 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業務,或命其提出相關業務報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不得拒絕。

前項報告之審查及業務之檢查,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