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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五 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 111年12月14日)
第 76 條
專科醫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診斷,亦不得為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鑑定:
一、本人為受診斷或受鑑定之病人本人。
二、本人為病人之保護人或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