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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1年12月14日)
第 77 條
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