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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 98年01月19日)
第 10 條
教學醫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擬訂之特殊治療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治療目的。
二、治療方法,包括所需藥品或儀器設備。
三、接受治療者之標準。
四、治療主持人及主要協同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背景資料。
五、有關文獻報告及其證明文件。
六、預期治療效果。
七、可能傷害及處理。
八、評估及追蹤或復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