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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 98年01月19日)
第 11 條
本法第五十條所定之書面同意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治療目的及方法。
二、預期治療效果。
三、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
四、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
五、接受治療者或同意人得隨時撤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