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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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 98年01月19日)
第 2 條
專科醫師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
二、診斷。
三、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
四、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