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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 111年09月06日)
第 4 條
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受前項各款二個月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