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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12年12月27日)
第 17 條
職能治療生業務如下:
一、作業治療。
二、產業治療。
三、娛樂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在職能治療師監督指導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