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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12月27日)
第 32 條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